三角貿易為我國國際貿易之一種類型,歷經數十年之發展,已有各種不同的貿易型態。但三角貿易在法律上的定性,卻一直未有定論。在私法體系上,如何認定三角貿易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素有爭論,而相同的爭論延伸到三角貿易的營業稅課徵上,稅法體系在認定三角貿易是否符合課稅要件時,不僅可能與私法體系下的定性有所差異,亦可能違反三角貿易的運作原理,形成稅法體系與私法體系間之衝突,其課稅結果自然不具備正當性。就此一爭議,本文擬以體系正義為核心立場,透過建立法律體系內在及外在概念,先處理三角貿易在私法體系上的定性問題,再進一步處理稅法體系上產生的自身體系矛盾或跨法律體系衝突,並針對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9號判決所涉及之三角貿易營業稅課徵問題進行評析,以及提出在現行制度下妥適的解決辦法及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