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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台商在大陸包二奶所衍生之法律問題

摘要


近年台商赴大陸投資愈來愈多,由於隻身前往大陸打拼事業返台不易,發生包二奶之現象甚多,雖然大陸婚姻法已經修改,仍難歇止,本文特就包二奶所涉之民、刑事責任,及在台配偶如何請求離婚與請求賠償有關之規定予以闡明,以維護其權利。 大陸新婚姻法中與台商包二奶相關之規定有: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無效、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者其配偶可請求離婚及離婚時無過錯方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由於新婚姻法並未對重婚之定義擴張其適用範圍,且大陸並無通姦罪之處罰規定,因此除非台商包二奶之行為違反「法律重婚」或「事實重婚」,否則仍無法在大陸追訴其重婚或通姦之刑事責任。台商在台配偶僅能在蒐集合法之證據後,以台商與二奶同居之理由依新婚姻法訴請大陸法院判決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台灣相關之保護規定,在台灣提起通姦告訴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保障其財產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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