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擬探討戰後初期的臺灣,於日本與國民黨兩政權交替之際,如何進行法律體制的承接。爲此,需比較這兩套國家法規範體制的異同,始能了解其在承接上可能面臨的問題。同時必須詳究執行法規範之相關人員的族群背景及觀念,以明白人民實際的法律生活遭到何等的衝擊。故首先交待兩套國家法體制的憲政架構及法規範種類,接著分就國家統治權中的行政、立法、司法等三項權力的運作機制及人員,逐一說明其承接的狀況。 整體看來,雖然兩套法體制的主權歸屬相異,故就法規範的形式意義而言,實屬「斷裂」;但因均源自近代歐陸法,其法規範的實質內容頗爲相近。然而由於高階的執法人員,大多來自具有不同生活經驗的中國大陸社會,使得已受日治五十年影響的臺灣本地人,仍深刻感受到戰前戰後法律體系之不同。尤其是新來的國民黨政權,經常以「征服者」的姿態行事,徒令本地人滋生反感。對他們而言,這是「光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