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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國會主決議之政治分析:以立法院第七屆經濟委員會為例

Political Analysis of the Main Resolutions of Taiwan's National Legislature: A Case Study of the Economics Committee of the Seventh Legislative Yuan

指導教授 : 陳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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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之最主要目的係藉由主決議之政治分析,來促進立法與行政機關的權力平衡及和諧的府會關係,行政機關必須重視國會的溝通,立法機關必須尊重行政部門的意見,行政與立法應有制度化與透明化的協商機制,以讓國會提案行為應有一套立法與行政機關可遵循的永恆規則;俾使國會提案之主決議內容能符合人民期待及行政機關的願意遵守,同時在政策指導功能上:不論執政黨在國會是否過半的結構下,國會之主決議應為行政機關所應共同列為政策執行之重要依據,作為往後運作遵循的典範。 「國會主決議」這個名詞從何而來?「國會主決議」的範圍格式、效力或效果、通過程序、及立法權限該如何?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之國會主決議的範圍格式、效力或效果、通過程序、及立法權限又該如何?同樣是國會通過之「主決議」,其效果各有不同?行政機構應該遵守或如何遵守?各執其見,各有論述,本文的研究要旨在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之「主決議之內容及拘束力」為何? 本文的主要研究問題有:(1)國會主決議的提出原因(2)國會主決議的型態及性質(3)國會主決議的政治過程(4)國會主決議的拘束力(5)行政機關對國會主決議之回覆辦理情形(6)國會主決議的政治意義。 第七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共召開約174次會議,作者擬就這174次的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會議中委員所提案之林林種種的三千多項主決議做一整理分類,研究這些主決議提出原因?主決議型態及性質?主決議的政治過程?主決議對行政部門的拘束力?主決議的政治意義?主決議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相關行政機關、幕僚單位或事業機構等配合辦理的情形? 本文採取立法行為的研究途徑。立法行為具有「主觀的」、「任意的」、及「非科學性」之特質。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行使立法權是一種代表行為,亦為一種立法行為,主決議之提出是提案行為,也是立法行為。本文研究之「主決議」是依據現行立法院會議實務運作歸納而來。主決議是立法委員的提案行為,「主決議」提案權專屬立法委員。 本論文試圖透過立法院主決議的本質、內容和適用範圍,以提案行為的實證研究去認識「主決議」這個研究主題,包括:國會主決議的提出原因?國會主決議的型態及性質?國會主決議的政治過程?國會主決議的有效性? 本論文涉及的研究方法有二:(1)量化研究法:採實證主義的觀點,以統計分析探究國會主決議發生的現象及發生的效果。(2)深度訪談法:為強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制度實務面的論述,本研究同時採用深度訪談法。 立法院第七屆經濟委員會共八個會期所通過並獲相關部會錄案辦理之主決議有3,274項,以SPSS套裝軟體,共41個變數,進行統計分析。將主決議初步統計分析、提出的原因分析、提出前後的政治過程分析、及行政部門對主決議回應情形分析已呈現其部分相關政治意義。 本論文係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所提供主決議辦理情形,再搭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7屆第1會期至第8會期會議議事錄、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決議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查核」、及總統府公報所彙整。 關於立法院依法行使其立法權,行政機關依法也必須完全遵照辦理,本文探討之國會主決議非全以法律形式,行政機關亦有完全的主導及裁量權,行政首長認為主決議影響機關利益愈有利、愈是與行政機關施政方針一致者、成案前行政機關愈是與提案委員溝通、愈是不違反法令者等等,行政部門愈是完全遵照辦理。相對於立法院之所謂的「選民服務」或「關說案件」亦可採取與國會主決議之回應辦理情形一樣,儘量滿足立法委員的需求,只是將之透明化,畢竟立法委員係經由選民投票產生的,行政對立法負責是天經地義且符合憲法規定。 從本文研究結果觀察,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互動運作模式是良好暢通的。一則主決議之提出蘊含著某些政治目的,代表著不同知政治意義交錯;立法委員從選區來,當然要回饋選區服務鄉親,最簡單容易的就是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源來服務選民,行政資源有一般選民服務、行政資源之挹注,包含地方建設或活動經費。 行政機關願意配合委員給予行政資源,其實這就是主決議背後的政治意義。藉由主決議之提案,針對年度預算科目做刪除或凍結、提出政策指導方向、提出建設建議、或反應民情等。且一則主決議之提案,有提出前、中、後之政治過程,從聯絡人或部會首長,與提案委員所屬國會助理或委員本身之協調過程,才能反映出主決議的某些政治意義。 特別是執政黨或國會多數黨,對於非依法定程序所通過之國會主決議應如何因應?如何在兼顧民意及黨意之原則,如何監督並支持行政機關的政策推行?行政機關必須重視國會的溝通,立法機關必須尊重行政部門的意見,行政與立法應有制度化與透明化的協商機制,以讓國會提案行為應有一套永恆立法與行政機關可循予遵循的規則。維持立法與行政機關的權力平衡及和諧的府會關係,並建立透明的回覆機制,才是應努力的方向及目標。

參考文獻


洪鐮德(2004),《法律社會學》。臺北:揚智。
沈有忠(2005),〈制度制約下的行政與立法關係:以我國九七憲改後的憲政運作為例〉,《政治科學論叢》,第23期。
盛杏湲(1999),〈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第三屆立法委員代表行為的探討〉,《選舉研究》,第6卷第2期,頁89-120。
盛杏湲(2003),<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在立法過程中的影響力: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的比較>,《台灣政治學刊》,第7卷第2期,頁51-105。
許宗力(1989),〈國會議事規則與國會議事自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8卷第2期,頁271-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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