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權益受侵害均會發生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身體、健康的痛苦)。損害賠償義務人對所有的損害均負回復原狀的義務。非財產上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時,須法律有明文規定,始得請求相當金錢的賠償(慰撫金),其主要的例如民法第194 條、第195 條,以保護人格利益為重點。本文綜合判例學說,參照比較法的發展,建構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分析侵權責任與債務不履行的規範基礎。慰撫金具有填補損害、撫慰被害人及預防危害的重要功能,影響法律解適用及慰撫金相當金額的量定。慰撫金的量定是實務及理論上最為重要問題。本書參照最高法院見解,提出量定模式,深入分析討論在加害人方面與被害人方面應予斟酌的因素,尤其是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不法獲利,被害人的與有過失等問題,並就若干案例類型詳加闡述。強調應以實踐理性從事案例比較研究,建立具有功能性及類型化的量定基準,兼顧個案正義及平等保護原則,增強提升法律適用的安定及預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