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利益輸送案件頻仍,公司之關係人利用各種非常規交易,將公司利益輸予其他個人或公司,影響所及除公司之投資人因此受害外,員工、債權銀行等亦均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因此成為執法者關注之行為。由於利益輸送之態樣千變萬化,因此我國法上雖有相對應之規範,但在實務運作上並不順利,關鍵之一在於我國所定之法規,部分之內涵不清,其中又以忠實義務之規範為最。如何能妥善運用忠實義務之概念,將影響行為人所為行為之解讀。 由於忠實義務係由英美法發源,在我國法就其內涵進一步明文前,司法實務應可運用英美法之概念與以填補,然而,在美國司法實務上,忠實義務之內涵與法院所採之審查標準密不可分,在引入美國法忠實義務概念之同時,是否可同時引入其司法審查基準,即不無疑問。 就此,本文先由實際案例出發,以此界定利益輸送之概念後,再探詢相關之法律規範意涵,接著,再以外國法之介紹彌補我國規範不明之闕漏。最後,再次回到實際案例,觀察司法實務適用法律時所遭遇之困境,並藉由引用外國司法審查基準內涵之方式,幫助實務案件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