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著作權條約第十一條規定要求,各國對於規避著作人爲保護其著作權所施加的技術措施之行爲,應予以適當的規範。因此,國內有倡言應立法對是項行爲加以規範,本文對此一提言持審慎的態度,並嘗試從各方面論證筆者之看法。首先,本文藉由研究國際條約及其他國家法制,綜合歸納其特色,作爲我國立法時之參酌;其次,本文認爲在倡言立法前,應先就現行法制規範的可能性及其界限,加以研究,以爲立法之基礎;最後,若欲立法,則應以何種方式立法,其內容有何必須注意之處。本文以爲,最近有關此一問題之探討,似有過份偏頗產業界利益,而忽視一般大果自由利用資訊的權利,完善的立法內容必須是依循著作權法之目的,調和著作人之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