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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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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是針對第二屆到第六屆立法委員在院會中關於國防、外交、兩岸議題的口頭發言,資料來源是取自立法院公報中的議案討論、施政總質詢、臨時提案與國是論壇等四個部分,並進行內容分析。 做法是將公報內院會發言的相關內容分別歸類至國防、外交、兩岸議題,並進行信度檢定,經初步歸納得出各領域中的三大重點議題,接著再以自行建構的五個背景變項、三項發言強度、六種發言策略進行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或卡方獨立性檢定。主要結果顯示: 一、國防議題以「軍購」議題為首要焦點,外交議題以「國際組織」為首要焦點,兩岸議題以「三通與通航」為首要焦點。 二、「軍購」議題、「國際組織」議題、「三通與通航」議題與讚揚、溫和、指責等發言強度的變異數值,皆達極顯著的情況。 三、「軍購」議題、「國際組織」議題與要求、主張、建議、批評、期許、質疑等發言策略的變異數值,皆達極顯著的情況。「三通與通航」議題則與除了質疑之外的五項發言策略的變異數值,達到極顯著的情況。 四、國防議題中,競選層級對「軍購」議題有顯著影響,又以僑選立委的發言表現最佳。外交議題中,委員會對「外交訪問」議題有顯著影響,又以外交委員會的發言表現最佳。兩岸議題中,政黨與籍貫對「三通與通航」議題皆有顯著影響,又以新黨籍、福建省籍委員的發言表現最佳。 五、國防議題方面,僅發現性別對讚揚強度有顯著影響,且女委員的讚揚表現較男委員為佳。外交議題方面,僅發現政黨與讚揚發言強度有關,且以民進黨籍委員的讚揚表現較佳。兩岸議題方面,發現籍貫與溫和、讚揚發言強度有關,且福建省籍委員的讚揚表現較佳,臺灣省籍委員在溫和發言的表現較佳。 六、國防議題方面,僅發現籍貫與建議策略有關,又以福建省籍委員運用建議策略的比例最高。外交議題方面,發現:競選類別與建議策略有關,又以全國不分區立委運用的比例最高;委員會與建議策略有關,又以外交委員會運用的比例最高;籍貫與建議策略有關,又以海外地區委員運用的比例最高。兩岸議題方面,發現:競選類別與建議策略有關,又以全國不分區立委運用的比例最高;籍貫與要求、建議、期許策略有關,皆以福建省籍委員運用的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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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係以公共組織改造理論為基礎,以我國行政組織改造為個案分析,並探討外國政府改造經驗和臺灣省政府組織重組經驗。本研究並將研究焦點,著重在探討行政院的組織變革或組織改造。 本文就公共行政或治理模式的典範變遷,從「傳統公共行政」到「新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後官僚典範」及「新公共服務」的新治理觀,旨在描繪公共事務的服務者和陳述公共治理模式,在環境轉變中應有的角色,以及國家機關職責。 1990年代以降,世界各國興起政府再造運動,乃奠基於新公共管理理論,並成為世界各國行政革新的主要議題,並導引新的國家治理典範,引進企業的效率經營模式,使政府部門類如企業,必須考量競爭和效率、經濟性,來有效回應人民與社會期待。這是公共行政的「變革年代」。 在臺灣,從過去到現在,國家的政治與經濟發展經常深受內在環境變遷因素的影響,國家機關必須自我調適。本文嘗試設計具有彈性、精簡、創新、競爭的機制的國家機關組織,重新定位政府組織的職能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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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性言論的大法官解釋主要為釋字第407號解釋及釋字第617號解釋,這兩號解釋均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罪中有關「猥褻」與否的認定,惟大法官以性慾是否獲得滿足、是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作為判斷是否構成猥褻的標準,本文認為有斟酌、檢討的空間。 本文將從美國學者納思邦(Martha C. Nussbaum)的噁心與羞恥之情感哲學取徑,檢視我國大法官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感」作為刑法規制猥褻物品或言論的理由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並論述國內學者對相關議題的觀點,以期更瞭解相關規定的合憲性。最後,本文將討論焦點集中在大法官對性言論規制的「價值」選擇,藉此說明「價值」在憲法解釋中的運用直接影響了性言論的保障,並進一步尋找刑法性言論規制之違憲審查的合理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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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與區域統合的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主權觀念的侵蝕,時空象限的模糊,身分認同的紛雜,強勢弱勢的激化等重要特徵。20世紀末,一方面隨著全球化之脈絡演進,尤其是第三波民主浪潮與後冷戰世界版圖重整,所帶動的民主轉型以及其憲法變遷的急速擴張,興起全球憲政主義;另一方面,同步於全球化的發展,則是區域主義的擴大與強化,區域統合模式,以往皆是透過條約或協定的方式來作為彼此間的遵循依據,惟當歐盟在2004年6月通過《歐盟憲法條約草案》,2007年底東協也簽署《東協憲章》之後,使得傳統以國家主權疆界劃分的全球秩序逐漸被打破,各種領域、角色,甚至時空象限也都面臨被穿越與模糊化的考驗。以往建構在民族國家領域上及內的主權與憲政主義,也面臨極大之衝擊,特別是傳統上依附於國家主權權力行使之公法領域。   在全球化與區域統合的發展過程中,政治上呈現出以下特徵:主權觀念的侵蝕,時空象限的模糊,身分認同的紛雜,強勢弱勢的激化。這些變化,使得傳統以國家主權疆界劃分的全球秩序逐漸被打破,各種領域、角色,甚至時空象限也都面臨被穿越與模糊化的考驗。以往建構在民族國家領域上及內的主權與憲政主義,也面臨極大之衝擊,特別是傳統上依附於國家主權權力行使之公法領域。 本文經研究後發現全球憲政主義刻正形成一種三層環的憲政主義體系。核心的部分屬於全球化下有高度功能統合的必要,為全球認同的價值核心,尤其是像人權、民主、自由、法治;中間一層則是尚未到達全球統合的程度,但功能上有稍高統合必要,或許存在跨國憲政主義之間,可能是與全球化同向,也可能是為了對抗全球化,在全球與國家間呈現出多元的變化與拉扯,如政府體制、廉能機制等;最外層則是本土憲政主義,反映出各國憲政及在地文化所獨有的價值觀與自我管理特色,如地方制度。面對這種憲政主義典範的變化,檢視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無論在人權保障、政府組織及體制、中央與地方制度部分顯然不足以因應,為求不被邊緣化並能與全球接軌,本文建議我國實有必要儘速檢討修正憲法。期能檢討人權保障清單、建立獨立之人權保障機構、責任明確的政府體制、全觀型政府、有效能的反貪腐組織、及效能與民主兼顧的地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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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是具有「中國崛起」特色的「全球化」時代。各種紛至沓來的「全球化」政經變遷與伴隨「中國崛起」而來的全球性挑戰,不只已超越傳統國際關係的論述範疇,對於亟需開展外交空間的中華民國而言,更已成為最具挑戰性的當代課題;變局與危險前所未見,但也潛藏無窮機遇,而危險與機遇間的關鍵,則在於以「全球治理」的視野,找出能使中華民國長治久安的良策。   2008年5月20日,馬英九就任總統、中國國民黨重新在台灣執政,兩岸關係隨即進入和解休兵、共創雙贏的「融冰」階段。面對全球與兩岸新局,馬英九從上台開始即倡議「外交休兵」、「活路外交」的活絡模式,希望藉由「不統、不獨、不武」的「維持現狀」,建構一套能呼應台灣現狀並回應「全球化」與「中國崛起」挑戰的對外關係治理框架。   這個活絡模式的治理框架,以美中台三邊關係為核心,但它所處理的面向則已包含各種以全球為範圍的重要議題,能否妥善因應這些跨域性的全球性議題,已成為評估活絡模式的重要指標。然而,在馬英九政府全力推展活絡模式的同時,卻也面臨一個傳統的「囚徒困境」,主要包括:台灣內部複雜而敏感的族群政治、確保國家安全所必需的對美軍購與進行兩岸和解休兵之間的矛盾,以及馬英九民調聲望下滑所可能導致的政策負面衝擊等。   本文擬從「全球化」、「中國崛起」的視角,以「全球治理」的跨域網絡概念,分析並檢視活絡模式所必須處理的諸多重要議題及實踐成果,同時評估活絡模式可能的局限;最後,本文也對馬政府的活絡模式提出政策建言,包括:有必要深化並鞏固「外交休兵」、活路外交的論述,以及審時度勢,內外兼顧;對內,必須凝聚民意支持,「民無信不立」; 對外,要建構互信、信守承諾,「以小事大以智、以大事小以仁」,如此,活絡模式即有可能達成「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要安全、要尊嚴、要有合理的國際活動空間」的國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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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旨在縷析美國當代法學家Ronald Dworkin法政哲學中的民主觀。有 別於多數民主,Dworkin宣稱民主不只是多數決,更是一項公民以夥伴關係集體參與政治的自治事業。本文將論證夥伴民主融合了Dworkin法政理論中的許多觀念,包括人性尊嚴、倫理個人主義、平等自由主義、政治社群、權利主張、原則論、整全法、以及對憲法的道德解讀等,從而拓展和改觀我們對民主的既定看法。透過更宏觀地尋繹「民主是什麼?」,本文希冀深入闡釋Dworkin的道德、政治及法律概念,對哲學上的重大爭議進行論辯,並且進一步批判反思夥伴民主的立論,以此,來回答法理學古老的命題「法律是什麼?」。 全文主要有三個部分。首先,在建構詮釋部分,我們依次討論了Dworkin的人性尊嚴倫理學、平等政治哲學與整全法理論中的主要概念,梳釐出Dworkin民主觀的理論基礎、背景圖像與概念關係,進而透過憲政民主與夥伴民主的辯證,證成Dworkin的夥伴民主學說。其次,本文針對Dworkin思想中的個別觀點及其爭議做出辯護,包括:(1)人性尊嚴是客觀而普遍的嗎?(2)自由與平等是相容的嗎?(3)自由主義能形成政治社群嗎?(4)訴諸良善仍可以主張國家中立嗎?(5)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是什麼?(6)司法審查違反民主精神嗎?(7)憲政主義與民主是衝突的嗎?關於這些價值衝突的調解,顯示了Dworkin多元整體論的融貫立場。最後,則是批判與對話:藉由Jürgen Habermas的審議民主來對夥伴民主進行挑戰。在筆者看來,Dworkin刺蝟型民主觀,強調多元價值能整合在一個整體倫理學架構中,這個理想是高貴的,但欠缺某些民主實踐的元素。換言之,夥伴民主若能補強審議民主的核心論點例如公共領域、公民社會、論辯或溝通原則,將是一個更有吸引力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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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我國獨立選民的類型、政治行為與態度。將獨立選民分成兩類,一類為「純粹獨立選民」(pure independents),另一類為「偏向特定政黨的獨立選民」(independent leaners)。透過人口背景、政治參與及政治態度等變項,找出兩類獨立選民的差異。接著,用相同的變項比較政黨認同者(Partisans)與偏向特定政黨的獨立選民,以進一步了解偏向特定政黨的獨立選民是否可視為隱性的政黨認同者。 本研究採用二手資料分析法,以2008年總統選舉TEDS所作出的資料進行實證分析,使用的統計方法為次數分配、交叉分析以及卡方檢定等。經統計分析後有下列幾點主要的發現: 一、與純粹獨立選民相較,偏向政黨的獨立選民,在年齡上較年輕、教育程度較高、在收入上也較高與純粹獨立選民則剛好相反。 二、在政治態度與政治行為上,偏向特定政黨的獨立選民對政治議題、候選人、討論政治、政治意見表達等,回答較具體,也對事物的答案較具自我認知。 三、偏向特定政黨的獨立選民是具有政治效能感的一群選民,而純粹獨立選民則對一切政治事務都呈現出極為冷漠的態度。 四、政黨認同者較偏向特定政黨的獨立選民對政治要投入許多,兩者在行為、意見、態度或觀點上即便偏向雷同,在強度上也會有顯著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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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鄧如雯事件引起了社會對於家庭暴力的討論,也使得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的政策窗開啟。而家庭暴力防治法自1998年6月24日公布後,挑戰了法不入家門的界線傳統觀念,也促使得各縣市政府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去擬定了相關的防治政策。然而在家庭暴力法施行十年左右期間,家庭暴力事件並沒有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產生而消失在社會上。在政府每年提供預算、扮演監督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執行人員的角色,並且實務上有大批的專業人士,如:社工、警察…等人力資源投入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的情況下。由政府所開出的這艘家庭暴力防治的船是否能夠徹底去破除中國人冰凍三尺的「法不入家門」、「家醜不外揚」的冰山?以及拯救在家庭暴力危機之中載浮載沉的被害人呢?筆者希望藉由政策的規範面以及實務的評估來對於家庭暴力政策提出相關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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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中國研究有別於其他地區的中國研究,有其特殊的建構脈絡及歷史軌跡。事實上,在整個中國知識體系建構過程中,主政者的意志及主持中國研究者形塑了整個新加坡中國學研究特色。影響所及,政府的政策乃至於學術界的研究走向均看得見東亞所的痕跡。本文從離散理論的視角深入分析長期擔任新加坡東亞所關鍵角色-黃朝翰學術所長的著述論述與東亞所研究員的學術產出,作為呈現新加坡中國學研究的一種途徑。黃朝翰來自香港,曾身處歐美知識界,其缺乏新加坡本土性的特色,正是領導者所意欲的身分策略。而東亞所挑選的研究員,在身分上也大多具備如此特性,其知識產出提供了新加坡政府與西方學界關於中國的情報。顯見華裔離群學者處在中、西之間兩邊力量的拉扯下,的確會呈現出與單純來自中方或西方學者的不同研究視角,研究者身分的差異對於中國知識的詮釋存在分殊性,這也有助於理解方興未艾的中國研究之研究者處在不同位置與身分對「中國」理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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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做為一個民主國家,保障性自主權仍有不足。1980年代末以來,政治雖解嚴,性文化卻仍未解嚴,處於一種故步自封的階段,例如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因「猥褻」定義無一定準則,其中所涉及的販賣色情書刊、網路自拍和一般的色情資訊都涉及到刑法第235條和相關言論自由的問題,在公序良俗與性自主權維護之兩端翹翹板上,究竟孰輕孰重?是否有鼓勵歧視橫行,默許道德殺人,有其爭議之處,此乃值得吾人加以研究。   身處文化和價值觀互異的當代民主社會,為了共存共榮,必須學習尊重多元文化。價值的選擇並非絕對,而是具有變異性的相對尊重。吾人更應彈性去體察這些現象,嘗試對單一的價值理念抱持批判的精神,用宏觀的思維將個人放在整體社會中來看待。尤其,在道德標準量尺不一的當代社會中,標準時常浮動地與時俱進,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勢必會產生許多公共意見的交流,促使法令的修改、廢止。本論文希望藉由檢視我國和「性」有關的相關新舊法條來探究憲法保障性自主權之落實情形,同時嘗試一窺其中諸多價值衝擊和妥協過程。它們分別是刑法235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此乃本研究之動機。   本文之研究目的有四: 一、 探討憲法保障性自主權的學理基礎,從人性尊嚴的上位概念出發,進而探討人的主體性與人的自由意志兩個子內涵,以文化保守主義與公民自由主義為理論支撐,說明個人自我決定為何需要受到維護與人民自由權利落實兩大層面。 二 、基於落實憲法保障性自主權之旨意,探討我國的法律規範:大法官會議解釋、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具體內涵。 三 、探討我國保障性自主權的法律問題及這些問題對性自主權保障之影響。 四、 為了落實憲法保障性自主權之旨意,說明如何透過修法以解決上述法律問題。 本研究的修法建議結論有三: 一、刑法第235條之修正   建議修改刑法第235條,將犯罪的成立要件限縮於那些向青少年,意即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以及不願意看到猥褻性言論者觀覽、聽聞猥褻品。將犯罪要件限縮於行為人所散布、播送、販賣、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猥褻品之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似較容易且較易成文化,例如可將刑法第235條第一項修正為「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予未滿十八歲之人,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十八歲之人觀覽、聽聞者,…」,第二項修正為「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予未滿十八歲之人而製造、持有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修正 現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揭示,以廣告物、出版品、廣告、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應修正為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或其他促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總體來說,刪除「暗示」與增列「未滿十八歲之人與他人」,刪除暗示是因為暗示屬於表達訊息內容的方式之一,且無一致性的標準,以罪刑明確性原則檢視刪除暗示一詞,實有必要。針對警政署訂頒「員警查獲不幸兒童少年或重大色情案件獎勵金核發原則」,關於記功與核法績效獎金相關內容,實有不妥,應該予以刪除。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修正 社會秩序維護法公佈施行後,其位階高於三種管理娼妓法規,形成行政命令牴觸法律之狀況,故應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規定之行為人加上「未經主管機關准許」等文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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