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由於其所處地理位置,一直以來多受天然災害侵擾,然始終未有一部完整法律以規範行政部門之防災與救災任務,僅依靠行政命令及散見於各機關管轄之但別法規來從事災害防救事務。直至1995年,政府參考日本災害對策基本法及美國史塔佛法案等世界先進國家之災害防救相關法制,擬定台灣災害防救法草案,但災害防救議題始終未獲重視。經歷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後,由於人民生命財產遭逢嚴重傷亡及損失,才迫使政府正視建構其從事災害防救行政之法律基礎,並於2000年7月19日之公布施行。截至目前為止,災害防救法共歷經四次修正,其中又以最近一次修法(2010年8月4日)幅度最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