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集團之運作下,常見同一群人身兼不同母子公司或孫公司之董監事職務。現行法就董監事之兼充限制規定雖由來已久,惟就董監事兼充之限制規定於關係企業之適用,公司法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就董監事兼充限制之適用範圍是否包括於關係企業之兼充、法人董事及法人監察人是否應與其代表之法人股東併受兼充之限制,以及董事經股東會許可兼充後應如何盡忠實義務等適用問題,仍有疑義。本文自董監事兼充限制之規範目的係為確保董監事忠實義務的履行、以及關係企業經濟實質作觀察,探討相關問題,並嘗試提供可能之解決方式,以供將來解釋及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