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為止,除了少數學者以外,大部分關於通姦罪的憲法爭議環繞在「婚姻(家庭)制度」和所謂個人的「性自主權」或「性行為自由」之間的拉鋸角力,也就是如何在婚姻和性之間,畫下一道適當的界線,以求兩者之間的最大和諧平衡,既能滿足社會對於婚姻制度的期待,同時又不至於過度限制個人的性自主權利。 但本文認為不管是捍衛婚姻制度的保守陣營,或者是宣揚個人性自主的自由派,在這場看似「基本權衝突」的攻防戰中,往往掩蓋或忽略了真正應該被彰顯的憲法價值:性別平等。換言之,不論是大法官一再宣示的婚姻價值,或者整個司法體系在通姦罪的案件中所大量製造性論述,都只是反映了單一的價值觀點:男性標準。從而,不管是性自由、婚姻自由或婚姻制度,基本上都是依照男性的需求與利益量身訂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