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1750年工業革命以降,經濟發展快速,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濃度,已比過去增加了30%,也導致地球平均溫度不斷的上升,造成氣候變遷,暴雨、洪水、乾旱、龍捲風侵襲未曾發生過的城市,熱帶疾病蔓延的範圍也由赤道漸漸擴張,糧食及飲用水的危機也慢慢浮現。 1992年聯合國的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的訂定,正式使世界各國重視氣候變遷這個議題,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也已經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第一個承諾減量期(2008年至2012年)開始在即,承諾減量的國家無不想盡辦法達到承諾標準,議定書中的彈性機制也將正式啟動。而彈性機制中的排放交易機制,是以商業交易的方式達到減量的目標,也開啟了一個全球性的環保交易市場。 我國雖然不是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但身為地球村的一份子,當不可置身事外,應積極參與國際二氧化碳減量活動,一方面盡一份國際成員的責任,一方面也要避免未來防制氣候變遷,減量二氧化碳排放變成普世義務(obligation erga omnes)時,台灣可能會遭受到的國際制裁。本文便由國際環境法的角度,探討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之運作,試圖為我國參與二氧化碳減量找一條出路。 本文第一章將敘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第二章介紹溫室氣體與氣候變遷議題的科學基礎之形成與演變,由氣候變遷議題的提出,到國際社會的因應,及締結的條約、議定書,做一總括式的回顧,更要將國際環境法的法學基礎原則加以彙整;第三章介紹溫室氣體交易市場之架構,由京都議定書開端,解構Marrakech Accords真正瞭解交易機制。另外,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財產權基礎為何,由經濟學的外部性理論,可看出其財產屬性的變遷,及為何要建立交易市場,而可能衍生之貿易衝突點在哪;第四章將目前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之幾個主要市場,歐盟、美國、英國及澳洲作一整體介紹,及參與市場交易的契約架構為何;第五章則要反觀我國對於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之因應政策;最後第六章結論提出我國最有利的參與方式,供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