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監控係指利用科技設備(包含電話、無線電訊傳輸、衛星定位科技等)監督受監控者是否遵守法律規定或其個人應遵守之假釋規定、緩刑條件---身處於其宅之內或其它經相關人員指定得以進入或不得進入的場所。 第一個電子監控的判決始於一九八三年的美國,其發展迄今已有二十一年,目前全球有十五個國家運用電子監控於刑事司法體系中,似乎成為刑事司法改革的風潮。 最初發展電子監控的原因,乃是為了解決監獄人口擁擠的問題,以及尋求相較於監禁花費低廉的替代方案。時至今日,電子監控的使用範圍已擴張為:判刑的一種;或作為短期自由刑的取代物;或為保釋的條件;或為提早釋放的條件;或為作為公告釋放監督的條件;或是強制施行於性犯罪者或其他禁止的令狀;或為不到庭的一種懲罰。 一般認為,支持電子監控的理由有:可以維護公眾安全、提升受害者人身安全保障、促使受監控者行為改變,減少再犯、追蹤受監控者行蹤,以減少再犯、為一種有力之控制,且能支持受監控者生活於社區中、減少監獄人犯數量、提供更經濟的矯治方式、受監控者得以繼續與其家人生活、確使受監控者於審判中出現、避免監獄化……等。 本論文於第一章,首列論文之研究動機。第二章,對電子監控為分析及討論。於本章中,將介紹電子監控運作的基本模式。其中包括了:科學技術的基本運用模式、電子監控制度運作基本態樣、法律上相關議題的討論。本章中亦將介紹自宅監禁之制度;因為電子監控的參與者,往往配合自宅監禁之計畫,但自宅監禁卻不一定要施以電子監控。易言之,電子監控為提高自宅監禁安全性的一種手段。第三章,將介紹電子監控於世界各國的使用概況,其中將以美國、英國與加拿大為主要討論中心。第四章,將電子監控與犯罪學理論、刑事政策、社區處遇、觀護制度、刑罰改革等議題為連結;從而建立吾人使用電子監控的理論依據。第五章將討論電子監控適用於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之可行性;換言之,筆者將於本章中企圖將電子監控與我國法律制度相接軌。第六章則為本文之研究結論與建議,本章將包含筆者之研究發現及我國日後若採用電子監控之修法與制度建構之建議。期使經由本論文,能對未來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之革新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