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formelle Bestandskraft),又稱不可爭性或不撤銷性,係指當事人對該行政處分,不得再以訴願、行政訴訟等一般法律救濟程序請求撤銷。行政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基於法律安定之要求,原不許當事人再主張不服,然縱係法院之確定判決,仍可經由再審而重為審查,行政處分之作成,其嚴謹性及正確性遠不及於法院判決,尤應給予重新審查之機會,此為行政程序重開制度所由設。又自行政程序重開作為突破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功能以觀,訴願再審及退稅請求權亦具相同功能目的。本文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行政程序重開為出發點,並就概念內涵上亦具相通性之訴願法第97條之訴願再審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退稅請求權為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