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均是備受民主國家肯認之憲法基本權利,從權利特質以觀,分處一動一靜之兩者,天生居於對抗關係。新聞自由從監督政府功能之角色出發,挖掘事實真相、提供知之權利,權利架構自第四權理論發展至社會責任論,伴隨現代科技進步造成之鏡頭侵略,其與隱私權之衝突越來越多。我國新聞媒體競爭激烈、經營方式趨近商業化,近年記者追攝公眾人物、衝擊隱私權事件時有所聞。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之界限何在?關鍵不僅限於公眾人物之身份要件,正當公共關切、新聞價值往往是實務之衡量標準。然而公眾人物與公共利益之定義,實難精準劃分,新聞自由基於知之權利之體現,本質帶有強烈侵略性,其與隱私權之間存在價值判斷之拉鋸,法官處理個案時應有更充份細緻之說理過程,不應以個人好惡作為限制新聞自由之判準。至於真實報導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之界限為何?本文贊成德國領域理論,主張人性尊嚴為隱私權最上位概念。 本文主張新聞自由與隱私權同屬憲法第22條之基本權,價值次序相同,企圖藉由探究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之權利基礎與保障內容、新聞自由可能侵害隱私權之態樣,尋出憲法之解決觀點,應為依循比例原則進行法益個案衡量,以保障基本權之核心價值。面對大法官釋字689號將新聞自由保護對象放大至一般民眾,本文主張有組織之媒體工作者,其新聞自由審查密度應較一般民眾寬鬆,同時提出公眾人物隱私權應依公眾程度之不同適當限縮,並參考德國、美國等法律,提出懲罰性賠償、推動新聞自由基本法等修法建議,期待未來出現新聞自由不受任何政府公權力干預侵擾、專業倫理終能取代法律功能之媒體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