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為順應國際趨勢,於2013年首度發布我國「國民幸福指數統計」(NWI),做為過去普遍使用的「國內生產毛額」(GDP)之外,另一項衡量國家進步程度的參考。在「國民幸福指數統計」的各項指標中,除物質層面的調查外,還兼顧了心理層面的調查,「主觀幸福感」(SWB)便屬其中之一。物質上的滿足並非影響國民幸福感的單一因素,然而在「主觀幸福感」的調查上,「國民幸福指數統計」仍以職業、收入等條件做為主要的衡量項目。本研究將「參與表演藝術活動」納入衡量幸福感的條件,試圖補充解釋「非物質面向」對國民「心理幸福感」(PWB)之影響,並期以此另闢蹊徑,做為對日後相關研究與政策之參考。 隨著社會發展,青年人口的抽象思維能力、判斷力以及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已和舊時大有不同,青年人已然成為獨立購買行為的決策者。在這樣的趨勢下,年輕人開始以自己的方式理解文化藝術,擴充觀賞經驗與鑑賞能力。根據文化部《文化統計資料庫網站》(2014)的資料,在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的年齡統計中,又以20至39歲之青年人口參與現代戲劇、傳統戲曲、音樂及舞蹈等活動中佔了較高的比例。 從表演藝術消費調查報告中可見,就參與表演藝術活動的動機而言,「興趣」乃影響參與意願的主因。許多時候人們注重心理層面的滿足大於功能面,是以參與表演藝術的實際行動乃由「興趣」所引發,而參與有興趣的活動則可能促進幸福感的提升。選擇參與活動的方式因各人的個性而異,這意味活動參與行為會因人格需求不同而呈現不同決策。早先的研究顯示,除了「人格特質」與活動參與兩者之間存有顯著相關性外,在某些向度之「人格特質」也與「幸福感」呈正向相關。因此本研究主要探討「青年觀眾」的「表演藝術活動參與頻率」,是否會影響個體的「心理幸福感」;其次以青年觀眾的「人格特質」再做區分,探討其是否對「表演藝術活動參與」影響「心理幸福感」具有調節作用。 在以問卷調查為研究工具,發放600份問卷後發現,青年人口參與表演藝術活動的頻率多寡,對心理幸福感的因子高低有顯著之正向關係。其中,參與表演藝術活動越多,獲得心理幸福感之「自主性」、「環境掌握」、「個人成長」、「正向人際關係」、「生活目的」及「自我接納」越高,這代表個體參與表演藝術活動後會獲得幸福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