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廣播電視節目置入性行銷,可謂層出不窮。由於置入性行銷係將產品與節目內容緊密結合,使閱聽人藉由劇情內容感受該產品的效果與使用情境,且不易產生抗拒心理,故為廣告業主所愛用。然在節目內容中含有商業訊息的「行銷」內容應否管制,管制之密度為何,卻存在法規範與實務見解不同之情形。主管機關甚至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來「解決」此一問題。惟是否修法即代表未來即可解決現行之矛盾現象,則不無疑問。 而置入性行銷議題隨著新科技的快速進展而越顯複雜。傳統上單向傳播的廣播電視,已經演變為可讓閱聽人互動點選。甚至廣告型式亦不限於該節目內容本身,以彈出式視窗、橫幅廣告等亦相當常見。因此新型態廣播電視置入性行銷,是否應如傳統廣播電視為相同之管制,則值得討論。本文將先介紹外國法規範,並探討我國實務運作上之困難,歸納出我國未來對置入性行銷可能的管制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