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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與美國老人財產管理法制之比較-以生前信託為重心

A Comparison of the Senior Citizens’ Property Management Legal System of Taiwan and USA-Focusing on the Living Trust

指導教授 : 葉賽鶯

摘要


現行老人財產管理法制上,老人依其自由意思,由他人為其管理財產,以委任與代理為主;以及老人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受禁治產宣告(新修正民法稱為監護宣告),由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為其處理事務。因此本文將分別探討老人如何以其自由意思運用信託,使信託在其身心尚可(事實上其體力、心智都較以往退化)之情況下,發揮委任與代理所無之優點;並於其日後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發揮替代監護之功能,以保障自己之財產安全、人性尊嚴以及自我決定權,而能安享晚年生活,為本論文研究所欲達成之目的。 本文重心在於比較我國禁治產人監護與美國相關法制,我國禁治產人之監護(新修正民法稱為成年人之監護)以受監護人受禁治產宣告為前提,適用於老人財產管理上,引發了種種問題,尤其未能維護老人之人性尊嚴,違反其自我決定權,最為學者所詬病,因此學者認為應參照外國意定監護之立法例,在民法中引進意定監護制度。 本文即採用文獻分析法作為研究方法,探討美國相關法制。美國意定監護以繼續性授權書與生前信託,作為法定監護替代制度之法制,將分別介紹繼續性授權書與生前信託分別作為監護替代制度之優點與缺點。同時為了彌補生前信託昂貴且複雜之缺點,發展出所謂之預備信託與監護信託,其運作方式與生前信託之差別何在,亦為本文探討之對象。 其次,討論我國信託與監護之關係,包括我國如何發展如同美國意定監護之制度,在我國與繼續性授權書相似之委任、代理或委任並授與代理權,可能發生對受任人或代理人無法監督規制之問題。而生前信託則有信託監察人與法院介入監督之特性,輔以信託相較於監護在財產管理上之優點,因此較為可行。並討論預備信託在我國信託法可能產生之爭議問題,以及監護信託帶給我國之啟示。亦論及現行法下法院對受禁治產宣告之老人,如果其對自己之財產已有信託規劃時所應持之態度。最後則探討強制信託所可能引發之違憲爭議。 文末,得出生前信託在老人身心健康尚可時,相較於委任或代理,較能發揮保障老人財產安全之功能,而當老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時,亦得作為法定監護之替代制度,最後,就我國現行民法之成年監護制度及信託法、政府於推廣生前信託所應扮演之角色以及老人應如何設立信託等面向提出建議,期能達到以生前信託作為保障老人財產之目的。

關鍵字

成年監護 禁治產 信託 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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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關鍵字

incapacity power of attorney trust guardianshi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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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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