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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社會保障制度下國民年金制度之探討-依老年給付為中心

指導教授 : 郝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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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世紀是高齡人口的世紀,「人口老化」已成為當前先進國家普遍而重視的社會問題,提供國民老年生活的經濟安全保障,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重要之一環,而綜觀世界各國為確保老年國民經濟生活之作法,大抵多以基礎年金、職業年金與自願性保險及私人儲蓄構成多元化保障,面對被排除我國行之有年之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等職域性社會保險之外國民,國民年金制度建立是有其重大意義,其建立的目的在於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惟由於國民年金制度在納保對象的限制,使被排出者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基本保障,違反其本身立法目的,其次有關保費補助部分,在與其他社會保險比較似乎無法達到實質平等,造成越是經濟弱勢者其補助越低的現象,另在針對被保險人與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的規範,其手段與目的有違背比例原則之疑,最後在給付部分,現階段給付水準尚低於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水準的60%,實與要達成建立最基礎的經濟安全的目標尚一段距離,另在老年請領基本保證年金限制等規範中,排出領取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一次退休(職、伍)金」及「已領取相關軍、公、教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部分,除未考量退伍金性質外,亦違反立法目的的核心意函。故本文建議在納保對象部分可再有限度開放,保費的補助部分可以參考農保與勞保適時提高補助比例,在給付部分其所得比例至少要達到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水準的60%,而在老年請領基本保證年金部分,基於社會保險之保險原則,應先考量納保對象現階段是否有足以維持基本經濟生活為首要,以符合國民年金立法的宗旨。

並列摘要


無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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