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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電子商務中關於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法律關係─以PayPal與8591網為例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ird-Party Payment Service under E-Commerce─Take PayPal and 8591.com for Example

指導教授 : 杜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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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於資通訊科技逐漸成熟,導致金融服務電子化的過程中,誕生出非由金融業者所推出的嶄新商業模式。諸如國內外智慧型交通運輸支付票券業者、手機通訊系統業者,還有網際網路資訊平台業者,皆推出我們所熟悉之結合各家業者自身優勢的金融服務。這些非金融機構業者或憑藉本身優越之科技能力,或利用經營本業時所累積之龐大客源,又或者是提出前所未見的電子商務模式,無一不對傳統金融業者造成衝擊與挑戰。本文中以第三方支付業者PayPal與8591網為例,該兩者分別為國外與國內可作為第三方支付服務代表之成功業者,希望藉由分析此兩業者之服務方式與內容來檢驗法規適用之問題。 科技與金融之產業變動速度通常是法律演化所無法追上的,因此本文希望透過解析科技化金融服務業(限縮於第三方支付業者)之法律架構,淺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可能觸及之法律概念。本文將第三方支付服務分類為獨立經營金流服務之資訊公司與兼營支付服務之電子商務平台兩種類型,而此服務所觸及之法律概念最主要在於「交易履約保證」,服務過程中雖各與行紀、保證與信託等法律關係相似,但實有要件上與契約本意之不同,而交易過程中則有成立消費寄託關係之可能。又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係透過資訊科技與網路硬體設備所提供服務之業者,故適用上可以將其納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之管理範疇,因此當服務使用者有侵權之行為時,透過適用ISP之連帶責任,應回歸到我國民法的規定下,來分析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可能產生的共同侵權責任。 另關於交易面向中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透過分析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經營方式,確立了三個主要的面向,即業者對銀行、業者對網路商店與業者對消費者。在銀行部份,該合作關係之簽訂應包含委任與代理之法律關係,並同時受雙方之間所簽訂之契約條款約束。而網路商店部分,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所提供之服務為金流代收付,故兩造間成立委任契約,且依委任規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有將金融機構所撥付之款項交予網路商店之義務。而在消費者部分,則依情況分別成立消費寄託、代理與委任關係,且本文認為尚另有第三人負擔契約之適用,而關於雙方代理,本文認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係專為履行債務者,故為例外有效之情形。 再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服務使用條款解析風險責任分配,依照本文所舉之例子檢視,無論是在自身商品或服務提供、第三人之侵害行為、預先設定損害賠償上限或是限縮法定有效期間,若適用現行法律基礎規範,將出現一概無效之情形。本文認為,此一新興交易管道,雖與傳統實體交易有所差距,但仍係以實體世界中之人事物為發展基礎,故雖完全套用現行之法律規範有其執行管制上之困難,但兩者間之相異特性尚不足以成為完全排除法律規制之正當理由,而應就實質上的公平就不同態樣的案例作判斷,或研擬設立專法來設立一個規範標準。 最後本文歸納整理了美國、歐盟與中國等專法之立法例,可知其在資金控管、消費者保護、政府整體金融風險等方面均列為規範重點。而我國現今不論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或以三方合約、信託契約等方式,皆僅能達到部分效果且有適用上或實務上經營之難度。為避免多重管制標準所造成行為人之刻意脫法安排,故本文肯認我國目前欲設立專法之決定並提出規範建議。

並列摘要


This article takes the PayPal and 8591.com as example of third-party payment industry. Both of them are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s of third-party payment service for foreign and domestic industry. The author wish to examin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by analyzing PayPal and 8591.com. And try to find the problem about application of law. In this paper, third-party payment service were classified as two types, (a) independent operating cash flow of information and (b) concurrently e-commerce pay services platform. The main concept of these two types is “i-Escrow”. Without “i-Escrow”,the third-party payment service will lose the most attractive part. Then, the author discusses about the torts may produce by the third-party payment industry. Third, the author divide it into three oriented to expla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Fourth, try to find the reasonable standards through risk allocation and compar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domestic and foreign. In the end, the author proposes some ways to manage the third-party payment industry effectively, and affirmed the government is doing.

並列關鍵字

E-commerce C2C PayPal escrow consume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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