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217.182.45
  • 學位論文

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中政治活動限制

The limits of political activities on Civil Service 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 Act

指導教授 : 朱武獻

摘要


摘要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係我國第一部針對公務人員政治活動限制之專法。其中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界限何在?限制公務人員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的平衡點如何取捨、折衝?均為本文討論公務人員政治活動限制之核心議題。 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涉及行政中立與政治性基本權之法益權衡。政治性基本權為自由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人權,其在憲法上之依據,大致上包含言論、集會、結社等表現自由以及參政權等基本權利。行政中立作為一公益目的,要求公務人員就政治活動參與為有節制地表現或表達,以免公眾對渠等執行公務需以公共利益為取向之信任產生損害。兩法益之間無可避免地發生法益上的衝突,是以國家如為達成行政中立之目的而對公務人員的政治活動做出限制,則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遵守「法律保留」及「在必要之範圍內為限制」。 外國法制對於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參與以法律明文規範者,首推美國為代表。美國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立法,主為赫奇法案;其規範內容,分別針對基本權利限制的種類,與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行為加以分類,並考量僅有負面表列之不足,而在下位行政命令中兼有正面表列之立法以資補充,而此種立法模式似較能明確劃分出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限界,值得我國參考。同時,赫奇法案於一九九三年修正之後,對於公務人員政治活動參與的限制大為放寬,相對而言公務人員基本權利因較少限制而獲得較多保障,美國法的立法模式亦值得吾人加以探討比較。 有鑑於此,本文擬採取將政治活動類型化的討論方式,並搭配美國關於表現自由方面已成熟的「雙軌理論」、「雙階理論」、與「三重審查基準」,並配合比較法制的方式,希冀能對行政中立法草案中有關政治活動限制建立一套較完整的體系。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蔡震榮,《行政法理論與基本人權之保障》,台北:五南,1999年。
陳淑萍,《論限制公務員政治活動之合理範圍》,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董廷璽,《美國聯邦功績制保護委員會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李鴻禧,〈美國司法審查制度之虛像與實像(二)一司法審查原則之形成〉,《違憲審查論》,台北:元照,1999年。
黃昭元〈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標準--美國類型多元標準模式的比較分析〉,《台大法學論叢》,第三十三卷第三期,2004年。

被引用紀錄


潘嘉娟(201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執行過程與成效研析〔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3.02470
林瑋翔(2012)。公務人員匿名發表政治性言論之限制─以范蘭欽事件為討論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2.10501
劉鍾錡(2011)。我國法官政治中立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1.00621
施宇軒(2008)。現行集會遊行法之檢討—以集會自由之保障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8.10660
蔡佩蓉(2011)。公務人員之表現自由—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2508201119023400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