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在農地管理中,存在因農地發展限制程度缺乏公平性,而引發不合理之利用行為、土地開發順序以農地釋出為主、以及氣候變遷下糧食安全度過低等關鍵問題。本研究認為可應用發展權移轉 (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s, TDR)制度做為長期保育農地政策,朝向合理補償限制發展地區土地所有人,落實農地農用、農地外部效益內部化、補償受損者與受益者付費等方向概念改善,使農業生產者在貿易全球化及自由化等變動下,擁有足夠誘因與保障繼續維持農業發展。 目前部分縣市已有容積移轉制度與應用實例,其觀念即源自於發展權移轉制度,主要使用在都市計畫中作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保護古蹟土地。本研究目的係藉由分析發展權移轉的理論基礎、經濟分析與美國實際應用案例,進而依照我國農業現況,進一步將容積移轉範圍擴展至農地保育政策,並從不同細節方案中探討適用的農地 TDR 制度與設計流程。 制度內容包括農地發展權移轉方式、流程與交易機制。其中本研究以容積作為移轉單位,設定農地容積參考價格、可移出及移入計算公式,並以特定農業區為容積移出地,住商區為容積接收地。另一方面,為公平移轉土地資本利得且不影響容積接收地原有居住品質,建議移入的容積應包含在原有允建容積標準內,及強制建商在事前就應購買農地容積使得建造。最後,容積交易執行機構則以政府與民間仲介合作成立農地容積交易所(exchange house)為主,並採用個別拍賣制度作為買賣雙方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