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隨著社會環境以及生活結構改變,我國自1993年65歲以上人口達到總人口數7.1%,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據行政院經建會2008年推估,我國老人人口將從2016年314萬人(13.4%)增加到2026年年498萬人(20.9%),代表我國老年人口中將有五分之一是老人。另根據內政部2008年統計處資料顯示,未與子女共住之高齡者比例增多,依賴政府補助生計遞增,老人及慢性疾病所引起身體機能衰退,相對衍生出大量照顧需求,除造成醫療保健支出比率居高不下,成為國家社會給付經濟負擔外,在高齡者年齡層中部分人口其經濟來源係處於不穩定狀態,甚而縱擁有房屋資產但面臨苦無生活資金運用之窘境。因此國家基於人性尊嚴,有責任提供人民維持其基本生存之保障,政府在施政作為上更應達成維護國民基本生存條件之目標。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政府除2007年推動長期照護十年計畫之外,更於2012年3月推動「不動產逆向扺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以房養老)政策,以資因應。 「以房養老」制度乃基於長期照護政策對高齡者經濟安全實施手段之一,目前定位為社會福利措施,社會福利制度具有促進社會安定、改善所得分配與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的正面功能。高齡者經濟保障制度乃為永續發展制度,一旦實施,對於國家經濟、社會、財政、法制等面向是長期性、連動性、累積性綜合影響,有探討可行性之餘地。 本文首就「以房養老」社會政策立法內涵及高齡者人性尊嚴、社會基本權等憲法基礎為論述,以及國家介入給付行政法理進行闡述。再藉由國外實施「以房養老」經驗以為借鏡,探討此一制度於我國實施可行性。次就「不動產逆向扺押貸款試辦方案」、「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試辦方案作業規定」法律性質予以研析並提出建議,以供未來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