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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知識經濟發展,智慧財產權逐漸受到重視,著作權作為智慧財產權種類之一,其具有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特性,而攝影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類型。在科技不斷進步之下,攝影從傳統攝影轉變為數位攝影,亦使攝影之方式愈來愈便捷,加上網際網路傳播平台興起,分享照片亦非難事,也因此產生各種侵害攝影著作之爭議。 為完整探究攝影著作之整體面向,本文分別利用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探討攝影著作主體及客體之認定、原創性之要件、合理使用方式及民事、行政救濟與刑事責任之必要性。 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有著空間與時間之不同,就我國攝影著作原創性之界定,其必須利用器械擷取靜態實際存在之影像,且有攝影技術上之選擇,並透過此選擇達成思想、情感之表達,在至少具少量創意之程度下,需達到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而美感的呈現亦可強化攝影著作之個性。 基於合理使用僅作抽象規定,需審酌一切情狀並符合合理使用判斷基準才得不經原著作權人授權而利用該攝影著作,就攝影著作於合理範圍利用比例之部分,會因攝影著作具有之主題性,而使得利用人完全利用該著作,因此難以主張合理使用,如能有例外規定,可使主張合理使用之部分更為容易。 在攝影著作救濟部分,基於刑法之最後手段性,對於得以利用民事救濟及行政救濟即可回復損害之情狀而言,如加強行政上之規定,倘可達到遏止侵害之效,則以刑罰為遏止之手段,尚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之原則。職是,本文期待藉由攝影著作之探討,對於攝影著作之保護範圍、使用限制及救濟制度上有更明確之認定,以達著作權法目的之實現。 關鍵詞:攝影、著作權、原創性、合理使用、刑事責任

關鍵字

攝影 著作權 原創性 合理使用 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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