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回顧台灣農村土地所有制度的形成,自明清之際漢人因沿海人口壓力而來台移墾,循中國沿海盛行之制度於台灣以業佃關係進行農作生產,社會面則以鄉莊組織進行基礎自治。台灣總督府因勸業銀行放貸需求而推動土地調查與業主權確立,推動第一波土地基礎事業。於此同時,國民政府於大陸形成以土地改革作為現代化計畫之具體步驟,卻從未成功,終至潰敗於共產黨版本的土地改革。退敗台灣後,於共產黨的競爭壓力之下,以美援為輔助進行土地改革。1949年的土地改革對台灣的業佃關係進行徹底的介入與改革,並將原有業主權與佃耕權均改造為排他、可轉讓、以個人為權利主體的所有權,並透過共有土地之徵收,破壞鄉莊社會運作基礎。自此而後,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確立,台灣農民的耕作生產與鄉村治理逐步納入國家可掌控治理之範圍。每一階段的土地所有產權變化都與當時的國家政策相配合,在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汲取或改造想像之中,產權成為重要的治理工具,變更產權的同時,也均將引發鄉莊社會的變遷與農作生產方式的改變。於農村土地使用引發諸多討論之今日,對土地所有制度進行歷史性的考察,重新思考上世紀土地改革所留下的革命語言框架,是直接面對當前農村問題時難以迴避之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