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於當代社會為觀察時,人民對於威脅自身安全之危害想像,早已非限於來自國家之高權干預;隨著科技高速發展、社會生活緊密結合,人民反更為擔憂遭受其他私人對其自由或權益之侵害。鑑於此種背景,德國漸次發展基本權保護義務之概念,具體內涵即係國家負有積極之作為義務,應抵禦來自國家以外第三人之不法侵害,以保全個人基本權法益之完整性。此項頗具時代意義之憲法學概念,歷經德國實務與學術界近半世紀之通力合作,使其內涵已成熟且趨於完整。回顧我國現今社會情狀,亦與德國發展背景相若,當人民安全面臨危害時,國家是否負有保護之責遂有疑問。基於國家應有效保護人民安全,確保個人自由得充分發揮之目的,實應將保護義務之概念導引入我國憲法框架內。藉由對大法官解釋之爬梳與憲法規範之解釋,我國憲法體系應可援用保護義務之概念,並賦予相應之保護請求權,使個人基本權法益獲得完善之保障。